摘要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代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之一。依原刑事法律的规定,应按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现单列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