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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相关说明

摘要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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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无后果也构成犯罪,有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情节。
二、本罪系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相关案件编辑本段

检疫工作是防范禽流感疫情的一道重要“屏障”。然而,瓯海区某乡镇动物检疫员诸某却将它当了回“人情”。2005年7月,在防范四川猪链球菌疫情传播的关键时期,诸某在既
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检疫猪肉
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检疫猪肉
没看到猪又未经任何检疫的情况下,只因“私交笃厚”,便擅自为猪贩潘某开具了《检疫合格证》,为检疫安全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2005年11月24日,瓯海区检察院对这起我市首例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依法提起公诉。 2005年7月24日,猪贩潘某将一车70头生猪运往鹿城区郑桥屠宰场屠宰,因生猪耳标号和《检疫合格证》上注明的号码不符被勒令退回。潘某随即找到瓯海区某乡镇动物检疫员诸某帮忙。诸某出于私情,出主意让潘某伪造猪的耳标,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次日,潘某又贩来100多头生猪,再次请诸某帮忙。诸某想到两人关系颇深,又仍然在没有看到猪、也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让潘某伪造耳标,并谎称自己已经对猪进行了检疫,让某乡镇检疫站工作人员(未取得检疫资格)为其开具了《检疫合格证》。2005年7月24日当潘某将这车生猪运到郑桥屠宰场屠宰时,被屠宰场检疫人员查出疫病予以销毁。
诸某出具虚假证明,虽尚未造成疫情扩散,但是疫情检疫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系只要实施了舞弊行为即构成犯罪。诸某徇私伪造检疫结果出具不真实结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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