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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相关法律

摘要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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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其二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延误出证;其三是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错误出证。本罪系结果犯,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二、本罪系新《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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