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
合伙企业,应由全体
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
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