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
1.如果根据
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则其他合伙人不
再执行合伙事务。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
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所有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
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合伙人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受
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
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