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合营企业协议、
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
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租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在上述各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
法律文件,有关合营企业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
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