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
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
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
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场地
使用文件等,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分支机构、
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
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