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
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
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
国务院审批。
(4)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
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因为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
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
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