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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犯死罪

摘要

Death Crimes of Grave Influence,中国古代死罪中的重罪,与杂犯死罪相对,处刑较重。唐律对“十恶”重罪多为“决不待时”,立即处死。明朝创立真犯死罪之名。洪武初,明太祖定《真犯死罪律令》四十一条,包括十恶、变乱成法、弃毁制书印信、漏露军情大计、激变良民、失陷城池、强盗、盗制书印信、放火故烧人房屋、从军征讨私逃再犯、师巫假降邪神及妄称弥勒佛会、死囚之子孙为父母自杀等(《万历会典》卷一百七)。对此等罪,应处死者“决不待时”,不得减免赎,亦不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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