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周礼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
宗法等级制度在
法律上的体现。其意为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礼”不能下及被统治阶级即奴隶身份的“庶人”;而
刑罚则不得上及于“大夫”以上包括夫子、诸侯在内的贵族阶级。“礼不下庶人”反映“礼”的不
平等性。天子、诸侯、大夫、士等奴隶主阶级的内部关系用“礼”来调整。各级贵族根据“礼”的规定享用各种
特权。奴隶和平民则被排除在“礼”的适用范围之外。奴隶和平民无任何
权利,且还必须承担“礼”所加予的各种
义务。“刑不上大夫”体现了“刑”的特权法性质。包括三层含义:(1)刑罚的锋芒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指向广大平民和奴隶;(2)在贵族的内部等级中,大夫以上受特别优惠,如“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
宫刑”等以及
赎刑、减免刑罚的特权;(3)对触犯统治者根本利益、犯上作乱的
犯罪行为,不论平民或贵族,则严惩不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
立法、
司法的重要原则。它和“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相结合,构成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西周以后,随着社会发展和各阶层地位的变化,这一原则渐渐松动,“礼”亦可以下“庶人”,“刑”也可以上“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