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alism of Copyright,关于
著作权本质的一种学说。本说之立论为,单一性的一个著作权,不能同时既是可转让的又是不可转让的。因为著作权
财产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而
著作权人格权则必须是不可转让的,所以理论上二者绝无一元结合的可能。修正的二元说认为:
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
作品,并不即刻发生属于
作者的权能,只要作者将其作品保密,该作品即尚未具有利用权,所以作品暂时尚不能进行
法律上的交易,而且尚完全在作者的人格的领域中,并无经济上的独立的法定
财产特征。经济上利用权的发生,取决于作者的意志,亦即
发表权的行使。行使发表权,完全属作者的
自由意思(使作品脱离秘密领域)。作者一旦
决定发表,该作品即成为经济上的财产交易的一部分,而于此之前,
著作财产权仅是潜在的。此说并强调著作
人格权,在发生时间上先于财
产权,而于存续
期间上亦优于财产权,故居于优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