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售(销售)中开发企业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将
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
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
广告,应当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