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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摘要

Compulsory and Voluntary Standard,强制性标准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按照中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建设工程标准;(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5)重要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7)互换配合标准;(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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