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Needing State Intervention,关于
经济法概念的学术观点之一。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
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一般认为,该说强调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经济
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但是,
作为经济法的概念或定义,应当是明确和肯定的。而该说中所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给人的印象是模糊不清和不确定的,因此让人很难判断,到底哪些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有的学者认为,该说把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些经济关系,如经济组织(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内部关系、非国有企业的内部分配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亦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