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海牙
协定”。为加强
外观设计的保护,避免为获得不同
国家外观设计而重复备案,1925年11月6日于海牙缔结,1928年生效,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协定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1934年6月2日伦敦
议定书(23条)、1960年11月28日海牙议定书(33条)、1961年11月18日摩纳哥附加议定书(8条)、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补充议定书(12条),1975年8月29日日内瓦议定书(12条)、1979年9月28日又作了个别修改,1999年7月2日通过了新的日内瓦文本(34条)。其中1960年海牙议定书一直没有生效,原因是在财政开支的分摊、加入和退出
条件、国际备案手续即备案有效期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尚未达成一致,但其条文中的某些实体条款已收入1975年《日内瓦议定书》。1979年6月,该协定的实施细则——《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协定实施细则》颁布,1979年7月生效。到2001年8月为止,该协定已有29个成员国。该协定规定:参加这个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可以说这个《协定》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按照该协定日内瓦议定书的规定,地区性跨国外观设计机构可以代表所有组成国参加协定,并被
视为一个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如比、荷、卢三国就被
作为一个国家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