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Audiovisual Works,又称《视听
作品条约》,1989年4月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日内瓦签订,同年生效,由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13个成员国:阿根廷、奥地利、巴西、布基纳法索、智利、哥伦比亚、捷克、法国、匈牙利、墨西哥、秘鲁、塞内加尔、斯洛伐克。该条约基本为程序性条约。为阻止
非法复制录像带的传播及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电影、
电视作品,该条约
决定由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建立“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负责对成员国的视听作品进行登记等事务。该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均有
义务保证已作出声明并登记的作品不受侵犯,发现
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扣押等措施制裁
侵权人,并使
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民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