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负担交易费用等风险的权利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负担交易费用等风险的权利

摘要

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负担交易费用等风险权利行纪合同有偿合同,行纪人以从事行纪活动为营业,自应承担营业中的风险,行纪人的风险就是不能收回进行行纪业务的成本。因为行纪人收取的报酬中一般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行纪人只有在处理好委托的事务后才能收取报酬,如果其未能完成委托的事务,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其为行纪营业所支出的费用即成本也就不能收回,只能自己负担,但当事人约定,不论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是否成功,委托人均应偿还行纪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则行纪人当然不必负担交易费用,所以,《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15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发生的义务的权利下一篇要求补充、重新鉴定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