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委托人要求行纪人负担交易费用等
风险的
权利:
行纪合同为
有偿合同,行纪人以从事行纪活动为
营业,自应承担营业中的风险,行纪人的风险就是不能收回进行行纪业务的成本。因为行纪人收取的报酬中一般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行纪人只有在处理好委托的事务后才能收取报酬,如果其未能完成委托的事务,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其为行纪营业所支出的费用即成本也就不能收回,只能自己负担,但
当事人约定,不论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是否成功,委托人均应偿还行纪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则行纪人当然不必负担交易费用,所以,《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4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