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 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是:(1)征地批 准文件;(2)拟征用土地的面积、座落、四至范围;(3)拟征用土地的用途;(4)补偿 登记的对象、期限及应当提交的文件;(5)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6)禁止事项及其 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征询意见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征询意 见的期限为十五日。征询意见公告的内容是:(1)经核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领取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时间、地点;(3)交付土地的时间;(4)提出异议的方式与期限;(5 )他需要征询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