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会计机构和人员及时向领导人报告的权利

  会计机构和人员及时向领导人报告的权利

摘要

会计机构和人员及时向领导人报告的权利: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8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会计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权利下一篇会计机构和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始凭证,要求其退回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