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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摘要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而作的区分。众所周知,


  现代国家的功能往往被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简单而言,立法是制定规则,行政是执行规则,而司法是适用规则裁决纠纷。这是从国家活动的实质内涵角度出发,对行政进行的一种定位,故称之为实质行政或者功能意义上的行政。

  这三种功能或者职能又分别被宪法规定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行使。

  在一般情况下,当提及国家机关的行政时,往往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这是从形式上的机关分类层面对行政予以的定位,故称为形式行政或者机关意义上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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