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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利

摘要

公民有被选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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