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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的权利

摘要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因此,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监督,对于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影响其工作的必要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协助而不得拒绝。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表、施工平面布置图等;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检查;工程完工时及时发出验收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作业计划、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等。《合同法》第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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