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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的权利

摘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2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解释如下;承包人不仅对建设工程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瑕疵负担保责任,而且担保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不会因其质量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该财产和人身损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因建设工程倒塌、脱落等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损害须发生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依建设工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一般民用建筑的耐久年限为50年至100年,第三,须建设工程的倒塌、脱落等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等工作物发生倒塌、脱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在因建设工程发生倒塌、脱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若工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损害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受害人得要求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建设工程发生倒塌、脱落等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即使为工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发生倒塌、脱落等事故的,受害人也有权请求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民法》第一版 第517页 魏振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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