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机构
监事会开展工作采取法定形式的职权: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
审计、金融
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金融机构
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