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要求委托人返还费用的
权利: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活动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中,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则居间人取得报酬,居间活动的费用也就由居间人负担,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义务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的成立,则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的义务,由于尽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也需支出一定的费用,而该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支出的自应由委托人负担,所以,我国《合同法》的第 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虽无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有向居间人偿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