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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的权利

摘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合同法》第279条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因此在工程完成时组织竣工验收,也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民法》第一版,第514页。魏振瀛;《合同法》的第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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