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的
权利: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
合同法》第279条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
说明书、
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因此在工程完成时组织竣工验收,也是发包人的主要
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对未经验收的工程,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责任。-------------《
民法》第一版,第514页。魏振瀛;《合同法》的第2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