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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与定期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摘要

纳税人与定期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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