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的到来是当事人所预知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
特征有:
①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②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否届至或届满。所附期限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而不是限制合同的内容。这与履行期限不同。
①所附期限到来前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前尚未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已发生效力,但其效力尚未终止。
②所附期限已到时的效力: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