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即为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是合同法对合同条款的倡导性规定。
合同条款可分为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必要条款亦称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合同必要条款的确立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如担保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限;(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例如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关于借款合同中币种的规定,也是该种合同的必要条款。
2.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价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3.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要求必须订立的条款。
必要条款一般并不具有合同效力的评价意义,但可能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般条款即合同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一般条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二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甚至未经协商,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例如被保险船舶应有适航能力、交易惯例与行业惯例之遵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