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
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该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合同必须由文义解释入手,
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合同解释的根小日的在于确定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此,现代合同法奉行
表示主义,即主张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即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用语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合同解释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体系解释又称
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合同解释之所以要遵循体系解释原则,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自然需
平等对待,
视为一体。其次,表达当事人意图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
使用的词语联系起来,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再次,
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其他
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如双方初步
谈判、
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文本内容的修订或补充,也可能包含对合同的
担保。因此,在确定某一争议条款或词语的意思的过程中,应将这些材料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
合同的内容自然须适合于合同的目的。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合同目的可分为抽象目的和具体目的。前者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使合同有效的目的。它是合同解释的总体方向,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应作使合同有效的解释。具体目的是指合同所欲追求的具体的经济或社会效果,这是合同目的意思的内容。对此,可分别以下情况加以确定: (1)合同的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
意思表示而确定的目的;(2)当事人双方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以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部的目的为准; (3)合同的目的不仅指合同整体目的,还可区分为部分合同目的和条款目的,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予以兼顾。
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编辑本段
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应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习惯和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
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
国家认可的习惯,还可成为
民法的渊源。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习惯或惯例,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会
正义和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