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就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达成的协议。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或称片务合同)、无偿合同,由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单方承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便可请求获得债权实现的利益,因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有的著作把保证合同错误的认为可以是有偿合同,原因在于把保证的基础关系与保证合同相提并论,前者可以是一个有偿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但基础关系与保证关系不属于相同的因果链条。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所以,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保证人已实际履行,保证合同不得成立。但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只要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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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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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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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乙方与丙方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
第二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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