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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管辖

摘要

 
一、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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