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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摘要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因为某些行政案件,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会不利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私营造纸厂厂主。1985年6月,该厂因排污技术原因,造成该厂附近的某河道中游严重污染,影响县自来水厂取水质量。由于河道中游流经邻县部分地段,所以邻县和本县的环保部门分别对王某处以10000元的罚款和处5000元罚款并处责令停产整顿。王某不服,向两个县环保部门的共同上级,即地区环保部门申请复议(该地区环保部门的地址在甲市)。地区环保部门经审查,及时作出复议裁决,但王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你确定该案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理论分析]
    要确定该案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应弄清该案的性质。显然,本案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而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9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在地域管辖方面,本案的关键是确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还是适用专属管辖,而解决这个问题,应以案件性质的确定为基础。不难看出本案是因污染水流受处罚而提起的诉讼。水流是一种不动产,所以该案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王某的私营造纸厂所污染的河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污染的河道中游流经“本县”和“邻县”,因此“本县,和“邻县’的人民法院依法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作为本案原告,既可以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邻县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王某向“本县”和“邻县”人民法院都提起了诉讼,则应由先收到王某起诉状的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行政诉讼法对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明确规定。
    例:公民李XX住在A市A区,在B市被当地查处患有甲类传染病,当地卫生部门令其住院检查,李X拒绝,B市A区的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对李实施行政强制,予以强制隔离,时间为一个月,李X对此不服,向卫生和公安的上级机关提起复议,其中,市防疫站所在地在B市B区,市公安局在B市C区,两个上级机关组成一个联合复议机构,复议后改变了原强制措施,改为隔离一周,李X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会出现管辖的交叉,要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处理:
    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该案由他管辖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由最先收到此案诉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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