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行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行诉讼,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编辑本段
1.被告为
公民。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
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对下列情况做了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
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3)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
营业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
合伙、合伙型
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
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编辑本段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一管辖会给原告行使
诉权和法院
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
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
婚姻关系、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等。
《民诉意见》规定的情形是:(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追索
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编辑本段
最高人
民法院还针对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居住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对管辖问题作出了下列规定:
1.在国内
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