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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管辖

摘要

Alternative Jurisdiction,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起诉方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管辖制度。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中国,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发生的纠纷协议,由双方同意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但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2)选择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协议书;(3)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不得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由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选择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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