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ative Jurisdiction,依照
法律规定,对同一
案件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由
起诉方选择其中一个人
民法院起诉的一种
诉讼管辖制度。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中国,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
涉外民事诉讼中,可以由
合同双方
当事人就发生的纠纷协议,由双方同意的法院行使
司法管辖权。但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1)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
涉外合同或涉外
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2)选择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协议书;(3)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不得违反中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中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由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选择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予
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