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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合同

摘要

Contract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合同。传统的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有:(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此方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国家而以通讯方式缔结合同时,须首先确定合同缔结地,对此,有些国家法律以承诺发出地为合同缔结地,有些国家以承诺达到地为合同缔结地。(2)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此方法将履行地视为合同关系的重心所在。(3)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此方法源于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结果时,通常根据当事人明示的意思,也有国家的法律主张可根据当事人默示的意思。各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主要是不能违背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传统方法是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20世纪中期以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仍是主要的合同准据法,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有了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产生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合同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理论认为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应分析各种与合同相关的情况,综合考虑各个与合同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终选择最适合该合同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首先由预先制定的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其次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通过自由裁量确定。为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一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进一步提出特征性履行原则,认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是与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的履行人或履行地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另一些国家为强调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观念,提出合同自体法理论,认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包括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一些调整国际合同的统一公约和惯例,构成一个国际统一合同法体系,其中主要的公约和惯例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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