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含有
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
合同。传统的确定涉外合同
准据法的方法有:(1)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此方法源于场所支配
行为原则。
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
国家而以通讯方式缔结合同时,须首先
确定合同缔结地,对此,有些
国家法律以
承诺发出地为合同缔结地,有些国家以承诺达到地为合同缔结地。(2)适用合同履行地法,此方法将履行地
视为合同关系的重心所在。(3)适用当事人选择的
法律,此方法源于
契约自由原则和
私法自治原则。确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结果时,通常根据当事人
明示的意思,也有国家的法律主张可根据当事人
默示的意思。各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主要是不能违背与合同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
法院地国的
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传统方法是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20世纪中期以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仍是主要的合同准据法,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有了新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产生了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合同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理论认为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应分析各种与合同相关的情况,综合考虑各个与合同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终选择最适合该合同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首先由预先制定的
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其次可由
法官在具体
案件审理中通过
自由裁量确定。为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一些国家的理论和
立法进一步提出特征性履行原则,认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是与体现合同特征的
义务的履行人或履行地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另一些国家为强调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观念,提出合同自体法理论,认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包括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一些调整国际合同的统一公约和惯例,构成一个国际统一
合同法体系,其中主要的公约和惯例有:《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美洲国家间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