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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摘要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一)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或律师事务所解散等重大事项,均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按时缴纳会费。
(二)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作出书面报告。
(三)参与律师协会活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
(四)自觉接受调解处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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