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故意犯罪人而言,他们往往因为犯罪而得到了物质上、生理上、精神上的某种满足,如果不对其进行特殊预防,他们就可能为了获得某种满足而再次犯罪。就过失犯罪人而言,他们常常因懈怠注意义务放松对自己行为的慎重要求,如果不对之进行特殊预防,他们也可能再次犯罪。换言之,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具有敌视、蔑视、漠视或忽视合法权益的危险意向,预示着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有效,但在现代社会不应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二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例如,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终身或在一定期间内与社会隔离,而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通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期间内难以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罪的物质条件;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防止其利用这些权利再次犯罪。而这些方法同时对犯罪人具有威慑与教育改造作用,迫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再犯罪就必将承担剥夺性痛苦,只有不再犯罪才能享受本来具有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不敢重蹈覆辙、不愿再陷囹圄,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