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据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凶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存在赦免问题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因为免予刑罚处罚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特别累犯并对其成立条件作一定放宽,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最危险的犯罪,需要坚决、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