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监狱正常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但尚未被定罪判刑的未决犯,也不包括未被关押的已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