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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部队派出的征兵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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