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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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