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他方利用,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属继续性供给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提供电的一方是供电人、利用电的一方是用电人。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具有明显的公用性和公益性。
2.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3.供用电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4.供用电合同为格式合同。
5.供用电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供电人应及时、安全、保证质量地履行供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进行供电;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所谓“安全供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应电力,电压应当稳定,频率应当达到标准,输电线路必须安全畅通。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而需要停电时的通知义务。供电合同是一种继续性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继续性地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负违约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在出现这种事故断电情况时,供电人应迅速实施抢修,以恢复供电。
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详细情况记录的义务等。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用电人负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及时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负有安全用电的义务。
3.对供电人正常合理的停电、限电措施,用电人负有容忍义务。
此外,供电人因检修供电设备需要用电人协助时,用电人还负有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