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我国
仲裁法第74条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
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
当事人向
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
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
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权利。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一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
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
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
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按照法律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请求、承认或者申请仲裁、提
起诉讼,引起仲裁时效期间中断。从仲裁
时效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在仲裁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权利,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延长仲裁时效期间。是否延长,由仲裁委员会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