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一般监督管理。包括检查
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
2.
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
保险险种、依法实行
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
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未按照
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
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