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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摘要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1.一般监督管理。包括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用状况。
2.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审批和备案。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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