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违反
保险法的规定,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已经危及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
被保险人的利益,恢
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接管
期限届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
财产已不足以
清偿所负债务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保险
公司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
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
清算组,进行
清算。由于保险公司破产涉及被
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利益维护问题,所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
破产财产优先支付
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
工资和劳动
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
欠税款;(4)
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