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征:①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④按诉讼程序处理。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在破产人为法人的情况下)。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并因终止经营导致对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这种清算由破产管理人即我国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进行。同时,破产还产生一些对债务人人身、资格和财产等方面权利限制的后果。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