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ruptcy Trustee,又称“
破产清算人”。由
法院指定或
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变价以及分配破产财团的专门机关。在中国
破产程序中,与破产
管理人相对应的机构是
清算组。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所
占有的一切
财产均应转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大陆法
国家的
破产法一般规定,法院在
破产宣告时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以指定或选任一人为原则,但法院或
债权人会议认为必要时,也可指定或选任多人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当由适合管理破产财团的各类专业人员担任。在
司法实务中多由
会计师、
律师充任。法院对指定或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公告其姓名、住址及处理破产事务的地址等。破产管理人
执行职务不称职、不尽职,或者违反
法定义务,或者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换破产管理人。撤换破产管理人的
决定,应当予以公告。破产管理人就职后,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被撤职,并且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为多人时,以共同执行职务为原则。破产管理人违反注意
义务,致使破产财团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应当对
破产人、
破产债权人、
别除权人、
取回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负担
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拥有以下权限:(1)要求破产人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书、
债务清册及
债权清册;(2)接管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及破产人领管的一切财产;(3)询问破产人有关其财产及业务的事项;(4)对属于破产财团的破产人的财产和
权利为必要的保全
行为;(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法院许可,在破产
清算的必要范围内可以继续破产人的
营业;(6)在必要的范围内
处分破产财团的财产,但是破产管理人让与
不动产及其权利,转让
矿业权、
渔业权、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转让全部存货及营业、借款,让与债权及
有价证券,
继续履行双务合同,请求有关破产人的财产争议的
和解或
仲裁,放弃权利,承认取回权、别除权及
财团债务,提起有关破产财团的
诉讼或进行其他
法律程序以及转让法定限额以外的
动产等,应当征得
破产监督人或者法院的许可;(7)在
法人破产时,不问法人的社员或
股东的出资
期限,应当令其缴纳所认购的出资;(8)在
债权申报期届满后,立即编制债权表并同时编制资产表,以备利害关系人查阅;(9)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职权,如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申请禁止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编制
破产财产分配表、执行
破产分配等。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报酬的数额由法院依据破产
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先于破产债权由破产财团
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