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vision of Bankruptcy,由
债权人会议选出的监督
破产清算人的机关,
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之一。中国现行
破产法未设破产监督人制度。破产监督人在各国破产法中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法称为检查委员会,日本法称为监察委员,旧中国破产法称为监察人。破产监督人由全体
债权人通过
选举产生,法国、意大利等少数
国家的
法律要求
债权人必须选出破产监督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任破产监督人的
自由决定权。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破产监督人,自然有权解任已选任的破产监督人并重新选任。选任或解任破产监督人均须报
法院批准。破产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有:(1)调查破产财团,有权随时要求破产
清算人报告破产财团的状况,查阅破产清算人的业务账簿和有关破产财团变动的全部文件,询问破产清算人和
破产人;(2)审查同意破产清算人
处分破产财团的
行为,破产清算人继续破产人的
营业,转让
不动产或不
动产权利、转让债权或
有价证券,承认
别除权、
取回权及
破产费用,雇佣人员,借款,提起有关破产财团的
诉讼,放弃权利等,应事先征得破产监督人的同意;(3)申请法院解任破产清算人;(4)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5)申请法院禁止违反债权人一般利益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
执行。破产监督人在职权范围内,应当以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怠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致使破产财团受到
损害的,应当负赔偿
责任。若监督人为数人,则执行职务时应当以监督人过半数表决同意形成决议。破产监督人所为之决议,与
债权人会议决议有冲突的,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准。破产监督人执行职务所需费用和应受报酬,列入破产费用优先由
破产财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