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Social Relevant,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关于阻却
行为违法性的一般原则。指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形成的并为社会伦理秩序所容许的行为,自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拳击、摔跤中的竞技行为,医生的外科手术,科学实验等,虽有一定的
危险或伤害发生,但得到社会的认可,并无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习惯,被
视为正当行为。此说认为,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单纯以
法益有否受到
损害为准,而应具体地全面地分析行为的态样及其价值,作出是否是社会相当性行为的判断。只有背离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
违法行为。一般认为,社会相当性说有一定合
理性,是阻却违法的一般性条款。但有论者认为,此说缺乏明确的评判
标准,立论过于抽象,不好掌握,是其缺点。